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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船舶起火事件:若货主瞒报危险品,赔偿责任谁承担?货代是否有责任?
[  时间:2020-01-19   人气:344  ]

1月4日,中远海运旗下名为“COSCO PACIFIC”的超大型集装箱船,在从巴生港驶往那瓦西瓦港的途中7号舱突然冒烟起火!箱底被烧穿!131个货柜卸岸。(详情查看文章:1、锂电池瞒报!中远海一艘多家共舱集装箱船起火,挂靠国内多个港口、船期延误!2、大火最新进展:箱底被烧穿!131个货柜卸岸,渉事货代、拖车公司曝光|附火灾视频


事件报道后,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危险品瞒报导致承运人船舶及其他托运人货物受损造成共同海损,航运相关从业者围绕货代、货主的责任分成两个阵营分别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有的认为是货代的责任,有的认为是外贸企业货主的责任,大部分朋友对危险品谎报瞒报持批评态度。更有的朋友吐槽,货代已成为继医生和老师之后的高危行业

中远海“COSCO PACIFIC”轮该次危险品瞒报起火事件真相不得而知,在这里我们不做讨论。假设类似的事件若为货主瞒报导致,那货代是否有责任呢?赔偿责任谁承担?


下面来看两个经典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以启示,能够从中获取经验,在以后工作中能有所帮助!

经典案例一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一:某保险粉公司

被告二:某货代公司

 

案情回放


原告承保的100吨聚乙烯塑料装载于“XXX”轮,由上海经厦门运往广州黄埔。后“XXX”轮因火灾沉没,造成原告承保的货物发生货损。为此,原告赔付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及打捞费、装卸费、检验费和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40354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经调查认定,“XXX”轮起火是由于申报单位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将易自燃的保险粉谎报为氧化铁运输所致。保险粉公司向货代公司出具两份国内物流海运委托书,委托书是以货代公司为抬头的格式合同,委托书上盖有保险粉公司和案外另一家货代公司(A)的合同专用章。涉案货物系A委托船公司出运。


被告一辩称,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承运人的过错,集装箱箱体破损是火灾的直接原因,货物和申报行为只是货舱起火的原因,从火灾责任来看,被告一只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二辩称,涉案《中文舱单》和《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为被告二乃承运人误写,被告二与涉案运输事宜无任何关联。


判决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制作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危险性质,以及必要时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证据证实涉案保险粉的单证流转和货物流转的事实。


被告一将危险品保险粉瞒报为氧化铁,保险粉自燃导致承运船舶因起火燃烧而沉没,并直接导致原告保险的货物发生货损。被告一瞒报危险品的过错行为与原告被保险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作为托运人从事了委托涉案运输的业务,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知晓并瞒报危险品的事实。


本案被告二和涉案货物运输无直接联系,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案例评析


瞒报危险品货物的原因


瞒报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冒险,而托运人之所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托运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非常匮乏,托运人不知道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或者不知道关于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特殊规定,而导致瞒报问题的产生。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目前,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尤其是常年走货的托运人,该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有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此时,该类货物的买卖双方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而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运输。四是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发往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另外,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很有可能作为普通货物接运。

托运人--瞒报危险品对承运人的影响危险货物一旦瞒报成功,将会给装箱及以后的各运输管理环节,特别是承运的船舶构成巨大威胁,如果发生事故,后果将是灾难性的。虽然,承运人对瞒报行为规定了极为苛刻的赔偿措施及数额,但实际上,托运人与承运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经济水准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则拥有几条船,多则拥有几十条船的船队,而且每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都造价上亿,而托运人的经济实力则要弱得多,一般不会拥有超过一条现代集装箱船舶的资产。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即使承运人进行了索赔,也不可能全部获偿。因此,船公司的经济强势在这种情况下反而造成签订运输合同时的弱势

 

货代--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应对货主瞒报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瞒报现象的发生,不会是货运代理企业故意所为,特别是在货主自装箱的情况下,货代企业连箱内装的是何货物也不知道,更不可能瞒报。并且,从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来看,其仅从事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收取的是相对比较低廉的代理费用,其不会愿意为了货主的利益而承担瞒报所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赔偿。因此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货运代理企业存在瞒报行为的情况下,不能因为他们代理了货物的申报,就要求他们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危险货物出现瞒报现象的根源在危险货物的托运人身上,由于他们的知识匮乏或“别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危险货物适运申报的违法,也造成了船方对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违法。


经典案例二

案情回放


A货主委托B货代出运一批名为“硅橡胶促进剂”的纤维制品。由于B货代对该货物性质不明,要求A货主提供货物性质的相关证明。A货主通过其货运代理向B货代提交了“非危险品声明”,该声明称托运货物为硅橡胶,是一般化工品,绝对不是危险品,承诺如有虚报,承担一切后果。B货代遂以自己的名义向C公司订舱,提单记载托运人为B货代。


在运输过程中,货舱内突然冒烟。C公司随即停止正常航行作业,采取各项抢救措施。后经调查发现,事故系集装箱内装载的“硅橡胶促进剂”在遭受较高温度时发生分解爆炸所引发。该货物内含50%的2.4-二氯过氧化苯甲酰,属危险货物。


C公司诉称:B货代作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对含危险品2.4-二氯过氧化苯甲酰的货物进行申报,引发事故,造成C公司为处理事故及清除事故对船舶和其他集装箱污染支付了大量的救助、清洗等费用,遭受了船期损失和相应的燃油损失,请求判令B货代予以赔偿。


B货代辩称:事故是由于A货主瞒报造成,相关责任应由A货主承担。


A货主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辩称:1、涉案托运的货物中含有危险品的事实,A货主在托运时已进行如实申报,并详细列明了货物品名。识别危险品货物系承运人义务,该事故系承运人录入订舱信息不全、造成无法识别危险品导致;2、货物发生分解冒烟事故后,C公司未能采取有效合理措施,对扩大的损失,C公司应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C公司接受B货代委托并实际履行了集装箱货物的出运业务,签发了相应提单,该提单记载C公司为承运人,B货代为托运人,因此双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品名、标志等的正确性,否则应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而B货代作为托运人,未履行法律规定向承运人正确申报货物的品名及其性质的义务,致使装载该货物的集装箱在装船后运输途中发生膨胀爆炸和冒烟事故,迫使C公司停止正常航行作业,立即采取各项抢救措施。


由于直接同C公司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B货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B货代向C公司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问题主要有两个:托运人应如何适当履行托运危险品的通知义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托运人未履行危险品托运的告知义务的,应由谁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应如何适当履行托运危险品的通知义务?

1. 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依照我国海事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对于属于国际危险品规则中列明的危险品,在进行海上运输前,托运人必须到海事部门进行危险品申报,获得批准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危险货物装船前将货物的品名、理化特征、主要成分、包装方法、危险预防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以便承运人根据该危险品的特性决定是否运输并妥善装载,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2. 托运人不履行通知义务,承运人有权拒不承担货损责任


如果托运人没有通知或没有如实通知危险货物的上述信息,承运人因此将该货物当作一般货物履行适货和管货义务,那么,承运人对该危险货物发生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承运人还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3. 托运人履行通知义务不以他是否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为条件


本案中,危险货物由A货主提供,B货代并不知悉该货物的危险性,B货代是否要有履行危险货物托运的通知义务呢?


我们认为,危险货物托运人履行通知义务并不以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为条件,只要托运人托运了危险货物就应当将货物的危险性通知承运人。而且,托运人在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即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未经承运人同意托运危险货物,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是否在装运货物时知悉货物危险性,即托运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因此,尽管B货代不知所托运货物的危险性,对爆炸事故的发生也无过错,B货代仍需就涉案货物爆炸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第三人瞒报危险货物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本案中存在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一是托运人A货主与承运人B货代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B货代是一个从事拼箱货运输的无船承运人;二是托运人B货代与承运人C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B货代则是危险品货物的托运人。


依照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与合同无关的人无须就合同负责。在上述的第二个合同关系中,尽管A货主的瞒报行为是造成B货代违约进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但A货主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C公司只能请求该合同相对方B货代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A货主提出请求。


当然,B货代在向C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可依照前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瞒报了涉案货物的品名和性质的A货主进行追偿。


但如果本案中B货代不是接受A货主订舱的无船承运人,而是受A货主委托进行货物出运的货运代理人,B货代以自己名义向C公司托运货物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B货代可以向C公司披露其委托人A货主,C公司因此可以选择B货代或者A货主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一旦选择,则C公司不得再行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最后,对谎报瞒报说“NO”!


大家一定要注意,危险货物运输的每一个环节都都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从业单位不要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了蝇头小利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于不顾,明目张胆,互相配合,行为猖獗。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货代货主及相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1、货主:一定要对所托运危险货物妥善包装,不要谎报瞒报货物危险性质;

2、货代:申报员一定要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要如实申报或报告危险货物信息;

3、装箱单位:装箱检查人员一定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安全无小事!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依法依规、规范作业,是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力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相关方,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切莫心存侥幸,因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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